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文件
管发字[2002]02号
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初审的授权通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石化分会、业务协调部,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单位,中央企业工委直管有关大型企业:
人事部、国家计委印发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经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研究,认为被授权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本部门、本专委会(分会)、本单位直接管理或所属的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并且这些工程咨询单位确有具备认定条件和报考条件的人员。
二、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已批准管理工程咨询单位,且对所管理的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水平、主要业务技术骨干比较了解。
三、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5个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经费有保障,并保证按时完成授权单位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原则上每个部门、每个行业、每个大型企业只设一个授权单位,各授权单位管理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存在重复交叉。
五、既无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又不属于中咨协会所属机构管理的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区工程咨询协会受理初审,不设授权单位。
根据上述条件,决定授权你单位为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初审单位。
特此通知。
主题词:初审 授权 通知
抄送:人事部专技司、人事考试中心,国家计委人事司。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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