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公告 | 资质管理 | 培训信息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工程咨询行业法规 | 单位会员 |
 
关 于 我 们
 
 
 
 
 
   

 
 
 
   
   
深圳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是 SHENZHE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SZAEC)是由独立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及在工程技术经济界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深圳工程咨询业的行业性组织,是代表深圳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国家加强、改善宏观调控的参谋助手和投资市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各类项目业主服务。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研究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国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深圳市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提高我市工程咨询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十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的法规和政策,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研究和探讨深圳市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措施、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普及、落实FIDIC条款的学习和运用,使深圳工程咨询业尽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惯例接轨;
(四)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业务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遵守国法行规,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工作水准和声誉;
(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程咨询单位工商注册前的资格初审工作;
(七)负责全市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年检和资格复评的初审,以及全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的认定、年检和资格复评;
(八)负责全市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资格初审、培训及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的评审认定工作和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十)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工程咨询业务研讨和培训;
(十一)加强工程咨询业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并积极做好行业和协会的宣传工作;
(十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三)代表我市工程咨询业,参加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交流活动,为会员对外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十四)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一)凡具备工程咨询能力、符合资格标准、独立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富有工程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和符合资格标准、独立执业的咨询工程师,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报刊和资料,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咨询工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选派代表和协会个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审议通过协会章程;
(二)协商选举协会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制订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四)表决通过协会决议和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协会名誉会长;
(三)协商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四)讨论修改协会章程;
(五)提出和审议协会的本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四) 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的人选名单,提请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五) 提出改选或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人选名单,提请理事会通过;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处理会员的建议和请求;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确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工程咨询协会©版权所有2003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33号金山大厦1203房
电话:86-755-82125343 传真:86-755-82125345
邮编:51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