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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1-13 浏览次数:677
深圳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19年11月8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是SHENZHE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SZAEC)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代表深圳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更好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各类项目业主服务。
第三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联合工程咨询界各方面力量,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经济发展战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政府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的法规和政策,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业务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维护行业水准和声誉。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和约束机制。
(三)研究探讨深圳市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措施、管理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推进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及建议。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团体的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订等工作。
(五)负责深圳市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的申报、评审、年检和资格复评等工作。
(六)负责深圳市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资格初审、培训及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深圳市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八)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和管理经验,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工程咨询业务等研讨和培训;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十)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咨询业务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以下简称FIDIC,菲迪克)等国际相关组织的重要活动。
(十一)加强工程咨询行业的信息交流,通过协会网站、公众号、刊物等方式,做好行业宣传和交流工作。
(十二)组织完成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拥护协会章程,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自愿加入协会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会员。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从事工程咨询各阶段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等,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2名以上会员单位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备案证明。
(四)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选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八)决定协会更名事项;
(九)决定终止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数的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决定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经50%以上理事会成员或30%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主持,由理事会推选主持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数量按不超过会员单位数量的30%控制。
第二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咨询领域有影响,在本专业领域有代表性,执业行为规范,积极支持协会活动的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二)热爱祖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党在新时代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以已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的单位人选为主;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成立或换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得超过原理事数量的20%。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理事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长提名,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免;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起草章程、会费修订草案、换届选举办法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领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八)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九)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协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协会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任期内连续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一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领导理事会各项工作;
(三)检查各类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职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向会长、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四十条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任2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咨询领域有一定影响,执业行为规范,积极支持协会活动的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二)热爱祖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党在新时代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以已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的单位人选为主;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协会负责人、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费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八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终止与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按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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